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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丽萍与陈建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萍,陈建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699号原告:周丽萍,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陈建霖,台湾地区居民,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屏东县。原告周丽萍与被告陈建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丽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秀娟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