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丽萍与陈建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萍,陈建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699号原告:周丽萍,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陈建霖,台湾地区居民,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屏东县。原告周丽萍与被告陈建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丽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秀娟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