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1116杨永佩与程善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佩,程善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116号原告:杨永佩,男,汉族,1981年7月7日生,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善平,女,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灌云县。原告杨永佩诉被告程善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杨永佩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佩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永佩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凡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