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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候雪异议王亚芹与吴殿财、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芹,吴殿财,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异22号案外人:候雪,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桦南县。申请执行人:王亚芹,女,1956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桦南县。被执行人:吴殿财,男,1968年7月3日出生,原住桦南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原住桦南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芹与被执行人吴殿财、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候雪于2017年4月18日对本院作出(2016)黑0822执4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殿财、王丽娟所有的桦南县华苑公寓4单元601室的房屋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候雪称,2013年8月30日,案外人候雪与被执行人王丽娟、吴殿财对桦南县华苑公寓4单元601室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售价500000元整,案外人候雪现交付100000元,涉案房屋在银行有400000元贷款,由案外人候雪进行偿还,被执行人王丽娟、吴殿财于当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案外人使用,后因曾庆林与吴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桦南县人民法院将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案外人候雪将剩余购房款交到桦南县人民法院。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4日对涉案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因为涉案房屋始终被桦南县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本案中案外人已经付款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涉案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案外人对此没有任何过错。综上,贵院的查封行为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芹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丽娟名下,王丽娟是被执行人,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王丽娟名下财产没有错误,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候雪的请求,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2013年8月30日,案外人候雪与被执行人吴殿财、王丽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庆林与被执行人吴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7月2日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在执行申请人王亚芹与被申请人吴殿财、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4日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在法院查封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已购买、占有该房屋,要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存取款凭条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案外人候雪以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购买、占有该房屋,该房屋始终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为由主张排除执行权利。经查,被查封执行房屋登记权利人为王丽娟(系本案被执行人),案外人候雪并非该房屋所有权人,其以购买、占有为由,但亦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之规定,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查封执行被执行人吴殿财、王丽娟所拥有的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候雪对此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候雪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孙庆才代理审判员  白会民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