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蕊、岳修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蕊,岳修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11号申请执行人:张蕊,女,27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岳修光,男,48岁,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执行张蕊与岳修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岳修光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岳修光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