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宏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81刑初89号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宏伟,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1995年5月10日因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脱逃罪被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宏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岳梦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崔宏伟伙同“华哥”(另案处理)从秦皇岛市乘坐客车来到兴城市欲实施盗窃,二人来到兴城市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被害人李某家,撬门进入室内,将室内的两条硬包中华牌香烟、两瓶天之蓝白酒、一个黄金吊坠及储存罐中的800元盗走,经兴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条中华牌硬包香烟价值人民币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宏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崔宏伟的供述与辩解,兴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前科劣迹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等证据载卷佐证等,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宏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崔宏伟本案判决生效后退赔被害人李某起诉书中指控的赃款和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崔宝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