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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铁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山东鲁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征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山东鲁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重庆市征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铁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山东鲁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征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山东鲁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征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3)济铁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已近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3)济铁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犇审 判 员  魏敬东代理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祥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