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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34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跃林物资有限公司、戴忠林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跃林物资有限公司,戴忠林,陈宜,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车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许晓磊,翁旭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戴一峰,王彦桦,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跃林物资有限公司,戴忠林,陈宜,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车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许晓磊,翁旭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戴一峰,王彦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83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花,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市跃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滨湖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戴忠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戴忠林,男,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陈宜,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滨湖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戴忠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车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3391号。法定代表人许晓磊。被执行人许晓磊,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苏吴江区。被执行人翁旭华,女,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苏吴江区。被执行人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同心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戴一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戴一峰,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王彦桦,女,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跃林物资有限公司、戴忠林、陈宜、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车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许晓磊、翁旭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戴一峰、王彦桦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市跃林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4607154.65元,并赔偿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二、被告苏州市跃林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37690元;三、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戴忠林、陈宜共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488号—907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21万元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对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24万元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戴忠林、陈宜共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488号—908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16万元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对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18万元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戴忠林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振泰小区11幢402室的房产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5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戴忠林、陈宜共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417号奥林清华西区26幢406室的房产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16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忠林、陈宜、吴江市车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许晓磊、翁旭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戴一峰、王彦桦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59元,由被告苏州市跃林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预缴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忠林、陈宜、吴江市车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许晓磊、翁旭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戴一峰、王彦桦对被告苏州市跃林物资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跃林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在被告戴忠林、陈宜用于抵押的上述四套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吴江执字第6447号,申请执行标的为5128211.65元,执行费为53041元。2017年1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2017)苏0509执恢28号。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其它案件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许晓磊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仲英大道999号太湖鼎城花园15幢1106室的房地产,变价得款1943299元在扣除各项优先支付费用后余款833617.03元,因被执行人许晓磊在本院涉案件众多,执行款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分配得款44061元(因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了结,执行款暂不予发放)。另,本院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许晓磊、翁旭华夫妻另有一处在松陵镇木浪路184号10幢1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松陵01011312,建筑面积104.04平方米),该房地产抵押给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最高额抵押债权(他项权证号00201166)和一般抵押权(他项权证号00201441)分别为55万元及16万元,但被执行人年迈的父母居住在内,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多个案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戴一峰名下位于松陵镇桃园新村30号的房屋(查封期限将于2018年11月16日届满);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戴一峰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38幢310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将于2018年10月22日届满);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晓磊、翁旭华所有的座落于松陵镇木浪路184号10幢102室、被执行人戴忠林、陈宜所有的座落于松陵镇人民路450号2幢-801室的房产(查封期限将于2018年4月2日届满),上述房产将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处置,如变价成功,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冻结被执行人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的工程款(冻结期限将于2018年4月17日届满),但该款项金额不明确,且尚不具备支付条件,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债权人会议笔录、分配方案、划款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