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晓春与袁永令、袁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春,袁永令,袁小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189号原告:刘晓春,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袁永令,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袁小荣,女,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