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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汪端阳与益阳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端阳,益阳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3921号原告:汪端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枭。被告:益阳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澜。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端阳与被告益阳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端阳于2017年4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原告汪端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端阳撤回对被告益阳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汪端阳负担。审 判 长 文 武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远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