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任翔、邓小飞与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翔,邓小飞,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932号原告:任翔,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邓小飞,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华,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任翔、邓小飞与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邮寄出《缴纳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前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签收该通知,但至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免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