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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德刚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村街道孙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村街道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19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刚,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亮,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村街道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洪玲,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起,男,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上诉人刘德刚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村街道孙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德刚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德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德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德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施 红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