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屈成林与湖南长沙霞凝国家粮食储备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成林,湖南长沙霞凝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成林,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沙霞凝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伍湘东。上诉人屈成林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长沙霞凝国家粮食储备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系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本案是因房屋租赁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的出租房屋位于湖南省××天心区,因此,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