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苏婉婷与林淼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婉婷,林淼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456号原告:苏婉婷,女,汉族。被告:林淼鑫,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苏婉婷与被告林淼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婉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苏婉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婉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苏婉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承海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