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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苏婉婷与林淼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婉婷,林淼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456号原告:苏婉婷,女,汉族。被告:林淼鑫,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苏婉婷与被告林淼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婉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苏婉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婉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苏婉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承海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