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铁旦、赵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铁旦,赵佳辉,杨海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1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旦,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史国庆,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佳辉,男,汉族,1997年1月22日出生,住修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霞,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生,住修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3292号豫龙商贸城7号楼3层。负责人高方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军,系单位员工。上诉人王铁旦因与被上诉人赵佳辉、杨海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铁旦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国庆,被上诉人赵佳辉、杨海霞、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铁旦上诉请求:在(2017)豫08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的基础上,支持:1、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965元(一审判决重复扣除的部分)和56.2元(一审判决少计算的部分);2、误工费1520元,邮寄费20元(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的部分)。事实和理由:1、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支付给了杨海霞,该垫付款包含在赵佳辉和杨海霞的医疗费结算费用中,原审法院重复扣除。由于被上诉人不给垫付单据,医院不给王铁旦结算,××人费用一日清单”为依据,费用清单中王铁旦垫付的“今日费用56.2元”原审法院没有计算是不当的;2、王铁旦受伤前在焦作市中晶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多年,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工资标准每日112.4元计算误工费,而原审法院却以2015年河南省制造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适用法律错误。赵佳辉辩称:我们已经垫付了55500元,愿意按照票据把剩余的钱支付给受害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杨海霞辩称: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我给重伤的受害人分了,但具体每个人分了多少,已经记不清楚了。我垫付的医疗费中包括了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队给了保险公司一份垫付通知书,保险公司根据清单和垫付通知将垫付款打到了焦作市人民医院的账户。当时六个受害人已经花费了10000多元,保险公司一共垫付了10000元。王铁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543.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营养费470元,护理费3924.97元,误工费20232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700元,鉴定诊断费400元,邮寄费20元,伤残赔偿金2170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64606.12元;2、被告赔偿原告车上所载物品西瓜、大米等损失600元。上述损失共计65206.12元,上述赔偿款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3、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赵佳辉、杨海霞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赵佳辉驾驶豫H×××××号小型客车,沿青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修武县西村乡磨石坡村口路西段处时,与原告王铁旦驾驶其上附载李新玲、王军莉、王军英、赵雅静、李永康等人由西向东行驶的豫H×××××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及乘坐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修武县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被告赵佳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47天,花费诊疗费12486.95元,被告赵佳辉、杨海霞已垫付10900元。原告伤情经焦作市正孚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于2016年8月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原告交通事故后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及检查费1100元。另查明:本次事故中李新玲受伤后于2016年2月21日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13天,花费诊疗费2772.17元,被告赵佳辉、杨海霞已垫付2800元。王军莉受伤后于2016年2月8日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46天,花费诊疗费16793.61元,被告赵佳辉、杨海霞已垫付15100元。2016年3月25日王军莉出院,诊断证明建议其休息半月,2016年4月11日,王军莉病情经复查,医生建议其再休息半月。2016年12月8日,王军莉再次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18天,花费诊疗费3624.21元,后于2016年12月26日出院,出院遗嘱要求其半月门诊复查,2017年1月10日,经复查,医生建议其休息半月。王军英受伤后于2016年2月8日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46天,花费诊疗费27762.58元,被告赵佳辉、杨海霞已垫付26700元。2016年5月16日,王军英再次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14天,花费诊疗费2316.38元。2016年8月9日,王军英伤情经焦作市正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支出鉴定费及检查费合计840元。再查明:原告王铁旦及李新玲、王军莉、王军英均在农村居住,其四人住院期间均需一人陪护。王铁旦在焦作市中晶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计件工作,该企业主要经营生产纳米碳酸钙产品,2015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工资分别为3041元、3253元、3826元。李新玲在2015年8月20日与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用工时间至2016年6月19日。王军莉在2015年8月12日与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用工时间至2016年7月11日。王军英与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签订过两次临时用工协议书,第一次用工时间从2014年12月2日至同年4月1日,第二次用工时间从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李新玲、王军莉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三个月工资均为1650元,王军英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三个月工资均为2010元。被告赵佳辉驾驶的豫H×××××号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杨海霞,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其中医疗费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8月7日0时至2016年8月6日24时。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垫付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赵佳辉驾驶车辆与原告王铁旦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且事故责任已经道路交通部门认定,被告赵佳辉、杨海霞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认定书划分的事故责任予以采信。被告赵佳辉驾驶车辆投有交强险,原告王铁旦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时车辆使用人赵佳辉赔偿,车辆登记所有人杨海霞如存在过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多个人受损,并且被侵权人同时起诉,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本案中,原告王铁旦的损失有:医疗费1248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天×30元/天=1410元、营养费47天×10元/天=470元、鉴定检查费1100元。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每天83.51元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以此标准计算47天,护理费为3924.97元。误工费参照2015年河南省制造行业平均工资37944元/年从2016年2月7日受伤之日计算至2016年8月8日定残的前一日,共计183天,原告主张按180天计算,本院照准,以上述标准计算误工费为18712元。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按照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为2170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邮寄费20元,未提供证明证明该费用与事故有关,本院不予支持。物品等损失费600元,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酌定为2000元。本院根据原告就医地距离以及合理交通工具的支出,酌定交通费为100元。李新玲的损失有:医疗费2772.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30元/天=390元、营养费13天×10元/天=130元。误工费按照其月工资收入1650元的标准计算13天为715元。交通费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100元。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每天83.51元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以此标准计算13天,护理费为1085.63元。王军莉的损失有:医疗费2041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天×30元/天=1920元、营养费64天×10元/天=640元。因王军莉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时间至2016年7月11日,且截止本次诉讼,其未提交其工作状况,故在2016年7月11日之前的误工费,本院按照其月工资收入1650元的标准计算,之后误工费本院参照2015年河南省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计算。按照上述标准,2016年7月11日之前王军莉的误工时间共计76天,误工费为4180元,之后其误工时间为33天,误工费为981元,误工费合计5161元。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每天83.51元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以此标准计算64天,护理费为5344.64元。交通费本院根据其治疗情况、就医地距离及合理交通工具支出酌定为200元。王军莉主张邮寄费20元、复印费68元、伤残鉴定诊断费7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军英的损失有:医疗费3007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天×30元/天=1800元、营养费60天×10元/天=600元、伤残鉴定检查费840元。王军英构成伤残,误工费可以从受伤之日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6年8月8日,共计183天,原告主张计算180天,即到2016年8月5日,本院照准。因王军英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时间至2016年7月4日,且截止本次诉讼,其未提交其工作状况。故从2016年2月7日至同年7月4日共计148天,按照其月工资收入2010元的标准计算为9916元,此后至2016年8月5日误工费本院参照2015年河南省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计算32天,即951元,综上,误工费合计为10867元。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每天83.51元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以此标准计算60天,护理费为5010.6元。王军英主张残赔偿金按照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为2170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酌定为2000元。本院根据原告就医地次数、距离以及合理交通工具的支出,酌定交通费为200元。王军莉主张邮寄费20元、衣裤损失4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铁旦、李新玲、王军莉、王军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医疗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项下损失分别为14366.95元、3292.17元、22977.82元、32478.96元,死亡残疾赔偿金(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等)项下损失分别为:46442.97元、1900.63元、10705.64元、39783.6元,上述金额未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足额支付给各受损人。根据王铁旦、李新玲、王军莉、王军英医疗费项下费用的比例,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上述四人各自应得数额为1965元、450元、3143元、4442元,下余医疗费项下损失分别为12401.95元、2842.17元、19834.82元、28036.96元。综上所述,本案中,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在医疗费项下已赔偿给原告王铁旦数额,下余12401.95元再扣减被告赵佳辉、杨海霞已垫付的10900元,还剩1501.95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车主杨海霞存在过错,故上述1501.95元应由被告赵佳辉赔偿。此外,原告鉴定诊疗费1100元,也应由被告赵佳辉赔偿。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一审判决:一、被告赵佳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601.95元;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6442.97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为708元,原告负担175元,被告赵佳辉负担533元,赵佳辉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王铁旦、李新玲、王军莉、王军英医疗费项下的比例认定王铁旦在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医疗费中应得的数额为1965元,杨海霞认可其与赵佳辉垫付给王铁旦及其他受害人的医疗费中包括了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故王铁旦认为原审重复扣除1965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王铁旦提交的2016年3月24日费用一日清单显示,当日费用为56.2元,总费用为12346.95元,12346.95元中已经包括了当日56.2元的费用,其再次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铁旦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了其在焦作市中晶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单,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审法院按照2015年河南省制造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王铁旦的日平均工资为112.4元,误工时间按照王铁旦主张的180天计算,王铁旦的误工费应当为112.4×180=20232元,原审法院少计算20232-18712=1520元;王铁旦所主张的邮寄费20元,其称系鉴定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邮寄给修武县人民法院的费用,但其提供的发票不能证明系该项费用的支出,故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少计算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1965+1520=3485元,赵佳辉应当再支付王铁旦2601.95+3485=6086.95元。原审判决部分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二、变更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赵佳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铁旦2601.95元”为“赵佳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铁旦6086.95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铁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海审 判 员 董翠果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钟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