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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潘贻雄与郑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贻雄,郑进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2956号原告:潘贻雄,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郑进云,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潘贻雄与被告郑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贻雄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进云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贻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进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21日,被告郑进云向原告潘贻雄借款3000元;2017年1月14日,被告郑进云向原告潘贻雄借款5000元。被告郑进云分别向原告潘贻雄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郑进云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也没有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进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贻雄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3000元本金从2016年12月21日起、5000元本金从2017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进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 威?PAGE???PAGE?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