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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庞光辉与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光辉,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399号原告:庞光辉,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龙兵,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包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兴,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不详。原告庞光辉诉被告宣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05元,减半收取8352.5元,由原告庞光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