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关淑华与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淑华,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关淑华,女,1952年8月24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崔凤霞,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比是南岗区宣化街486号。法定代表人:礼维国,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关淑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1)南执字第1200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7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379号。执行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执字第1200号、(2017)黑0103执恢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