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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蔡忠玉与徐文良、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良,徐波,蔡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良,男,1966年5月18日,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波,女,1967年12月14日,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忠玉,男,1951年8月5日,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徐文良、徐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7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上诉人徐文良、徐波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79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徐文良、徐波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文良、徐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恽妍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