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亭与詹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亭,詹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874号原告:陈亭,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现住贵州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詹鹏,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原告陈亭与被告詹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法官徐侨生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信息,无法联系被告,而原告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材料。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材料,被告的身份无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亭的起诉。审判员 徐 侨 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雅洁(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