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力、李贵争与李正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力,李贵争,李正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21号申请执行人黄力,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尧峥,男,41岁,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贵争(曾用名邓建荣),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瑶族,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正伍,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田阳县。申请执行人黄力与被执行人李贵争、李正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桂1227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贵争、李正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67220.10元的义务,申请人黄力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上述款项及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贵争、李正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相关部门反馈:均查无被执行人财产有关信息;此外,本院分别到被执行人李贵争、李正伍住址地进行执行调查,均为已长期离开并在住址地无住房、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贵争、李正伍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7执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羡强审判员 赵国立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