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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程与被告蒋孝琴、蒋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程,蒋孝琴,蒋永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418号原告:赵俊程,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蒋孝琴,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蒋永宽,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赵俊程与被告蒋孝琴、蒋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袁德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