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程与被告蒋孝琴、蒋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程,蒋孝琴,蒋永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418号原告:赵俊程,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蒋孝琴,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蒋永宽,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赵俊程与被告蒋孝琴、蒋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袁德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