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凯里经济开发区新朝阳建材租赁站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勇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经济开发区新朝阳建材租赁站,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甯斯来,方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560号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新朝阳建材租赁站,经营者:方世祥,男,生于1953年3月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柯昌成,系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法定代表人:孙晓惠。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4号楼5号。负责人:赵勇。被告:甯斯来,男,生于1982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方勇,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新朝阳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甯斯来、方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凯里经济开发区新朝阳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