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梁飞鹏、梁球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梁飞鹏,梁球发,何旺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7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兴,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潮,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飞鹏,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梁球发,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何旺娴,女,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梁飞鹏、梁球发、何旺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凤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