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寿臣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寿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2刑初7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迎泽街道办事处准格尔西路。法定代表人云某,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张某,系被告单位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人崔寿臣,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大专文化,系被告单位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二圪咀煤矿矿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崔寿臣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岚、莎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云某、诉讼代表人张某、被告人崔寿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开始,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阳窑子村崔二圪咀社进行露天开采施工过程中,存在少批多占林地现象,超占土地总面积31.6109公顷,其中林业用地17.9190公顷(268.785亩),包括有林地1.9135公顷(28.7025亩),灌木林地4.2595公顷(63.8925亩),林种均为防护林;宜林地为11.7460公顷(176.19亩)被告人崔寿臣作为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二圪咀煤矿矿长,负责煤矿的全面工作,在明知林地手续没有办理齐全的情况下,擅自下令进行煤矿灭火工程,造成268.785亩林地被毁坏。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崔寿臣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寿臣作为该公司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盘工作,明知施工所占用的土地无相关的审批手续,仍下令施工,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寿臣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崔寿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开始,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阳窑子村崔二圪咀社进行露天开采施工过程中,存在少批多占林地现象,超占土地总面积31.6109公顷,其中林业用地17.9190公顷(268.785亩),包括有林地1.9135公顷(28.7025亩),灌木林地4.2595公顷(63.8925亩),林种均为防护林;宜林地为11.7460公顷(176.19亩)被告人崔寿臣作为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二圪咀煤矿矿长,负责煤矿的全面工作,在明知林地手续没有办理齐全的情况下,擅自下令进行煤矿灭火工程,造成268.785亩林地被毁坏。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崔寿臣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并经过法庭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书证(1)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崔寿臣的主体身份,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崔寿臣在案发后经传唤到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薛家湾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被告单位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4)关于准格尔旗崔二圪咀煤矿占用林地的批复证实: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二圪咀煤矿已经取得了首采区第一期第一至七期、第二期第一至六批次、第三期第一批次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5)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任命崔寿臣为矿长的通知证实:2015年9月21日,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任命崔寿臣为崔二圪咀煤矿矿长。(6)煤矿承包经营合同书证实:2015年8月21日,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属的崔二圪咀煤矿承包给王某,担保方分别为山西凯峰源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德盛源煤炭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担保方,实际控制人均为黄某。承包期限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承包费用按照承包人的销售额提成计算,承包后仍使用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证件,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煤炭售价、账目及纳税等情况有监管权。2.证人证言(1)证人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开始,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二圪咀煤矿承包给黄某,法人未变更,且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煤矿仍有监管权,并由被告人崔寿臣负责煤矿全面工作。在煤矿施工过程中,在煤矿采区的北部、中部的通村公路改道以及煤矿东部的排土场位置出现了少批多占林地的情况。(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8月21起承包了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二圪咀煤矿,被告人崔寿臣为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1日起,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将崔二圪咀煤矿承包给黄某,之后由被告人崔寿臣担任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同时证实煤矿承包之后法人未发生变更。(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崔寿臣是崔二圪咀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施工命令是由煤矿管理层研究后决定的。(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内蒙古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之后未办理过林地审批手续,之前办理过14个批次的审批手续。(6)证人马某(阳窑子村护林员)的证言证实:崔二圪咀煤矿超占土地原植被有零星柠条和荒草。3.被告人崔寿臣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崔寿臣被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任命为崔二圪咀煤矿矿长,在薛家湾镇阳窑子村崔二圪咀社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崔寿臣明知部门土地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仍下令施工,造成少批多占林地现象。4.鉴定意见证实: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二圪咀煤矿超占土地总面积31.6109公顷,其中林业用地17.9190公顷(268.185亩),有林地1.9135公顷(28.7025亩),灌木林地4.2595公顷(63.8925亩),林种均为防护林;宜林地为11.7460公顷(176.19亩)。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经公安机关现场调查,并结合森林资源调查簿确定,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二圪咀煤矿超占土地总面积31.5公顷,其中林业用地11.45公顷。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寿臣作为该公司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盘工作,明知施工所占用的土地无相关的审批手续,仍下令施工,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寿臣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3757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崔寿臣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7514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田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星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