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邹向荣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向荣,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779号原告:邹向荣,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伟、朱龙军,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953521。原告邹向荣诉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邹向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向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筱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