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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石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石,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陈石,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锋,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陈石与被执行人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王锋于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陈石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锋负担,于2016年7月30前给付原告陈石。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石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