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林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林生,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泾川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林生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林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何林生伙同李小双(另案处理)至银川市兴庆区市场巷内,未遂行人陈某,后采取捂嘴、抱腰方式,将其拖倒在地,抢走其黑色女士手提包一个、金色VIVO牌Xplay5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破案后,手机追回、发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林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证人朱某1、邱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小双的供述和辩解及被告人何林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何林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何林生伙同李小双(另案处理)至银川市兴庆区市场巷内,未遂被害人陈某,后采取捂嘴、抱腰方式,将陈某拖倒在地,抢走其黑色女士手提包一个、金色VIVO牌Xplay5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破案后,手机追回、发还。被告人何林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林生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何林生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手机发票、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朱某1、邱某、朱某2、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同案犯李小双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林生的供述和辩解、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林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林生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何林生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林生与同案犯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何林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林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20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长 白 梅 人民陪审员 马文明 人民陪审员 申祖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瑾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案 情 摘 要 2016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何林生伙同李小双(另案处理)至银川市兴庆区市场巷内,未遂被害人陈静,后采取捂嘴、抱腰方式,将陈静拖倒在地,抢走其黑色女士手提包一个、金色VIVO牌Xplay5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破案后,手机追回、发还。被告人何林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法定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确定基准刑 量刑起点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基准刑 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共增加三个月) 确定宣告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幅度 量刑情节 量刑意 见减少幅度 本院确定 减少幅度 量刑指导意见增加幅度 本院确定 增加幅度 坦 白 20%以下 10% 拟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宣告刑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决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 结果 被告人何林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何林生抢劫案量刑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