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汲广全、艾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广全,艾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671号申请人:汲广全,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艾秀娟,女,1971年12月19日生,满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汲广全与被申请人艾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汲广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艾秀娟所有的登记在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鲁Q×××××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各一辆,保全金额67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艾秀娟所有的登记在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鲁Q×××××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各一辆,限额670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