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占霞、葛玉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占霞,葛玉会,杨平,杨帆,杨子浩,陈兰锋,定州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财保20号申请人:张占霞,女,193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申请人:葛玉会,女,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同上,。申请人:杨平,女,199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同上,。申请人:杨帆,女,200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同上,。申请人:杨子浩,男,200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同上,。被申请人:陈兰锋,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申请人:定州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士权,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曲阳县,。申请人张占霞、葛玉会、杨平、杨帆、杨子浩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定州元兴汽车��输服务有限公司和张士权所有的事故车冀F×××××、冀F×××××号的半挂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张占霞、葛玉会、杨平、杨帆、杨子浩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占霞、葛玉会、杨平、杨帆、杨子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定州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张士权所有的冀F×××××、冀F×××××号的半挂货车,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占霞、葛玉会、杨平、杨帆、杨子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