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南京赫冠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盐城振泰动物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赫冠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盐城振泰动物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527号原告:南京赫冠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玉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红,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振泰动物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盘湾镇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严文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赫冠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振泰动物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赫冠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赫冠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赫冠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南京赫冠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