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043钱诗琦与贾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涛,钱诗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涛,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诗琦,男,汉族,1998年10月10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理人:钱惠江,男,1972年12月10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系被上诉人父亲。法定代理人:宋燕敏,女,1972年5月6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系被上诉人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波,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贾涛因与被上诉人钱诗琦、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贾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捷审 判 员 龙孝云审 判 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梅琼书 记 员 夏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