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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华、邓庆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华,邓庆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宗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庆瑶,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茜,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华因与被上诉人邓庆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1434元,由上诉人杨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彦林审判员  任永奇审判员  李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