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华、邓庆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华,邓庆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宗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庆瑶,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茜,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华因与被上诉人邓庆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1434元,由上诉人杨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彦林审判员 任永奇审判员 李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