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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合平、蒋成玉与蔡其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合平,蒋成玉,蔡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徐合平,男,1971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申请执行人:蒋成玉,女,1973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蔡其友,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徐合平、蒋成玉与蔡其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蔡其友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其友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