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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现年51岁,住文县。被执行人:李某,女,现年66岁,住文县。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2017)甘1222民初131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该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李某一次性给予被告王某经济扶助款30000元。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4月21日领取执行款项共计30000元。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甘1222执70号执行一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