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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瑞特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特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55号原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北区宏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代建设,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瑞特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科学大道与棋源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地代表人:马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瑞特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瑞特彩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1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荣娜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