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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1,张某2,张某3,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899号原告:王某1,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现鹏,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2,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王某3,女,1956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王某4,女,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某1,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某2,女,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某3,女,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某5,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告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1、张某2、张某3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1、张某2、张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佳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