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917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