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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帅与李国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李国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203号原告:张帅,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李国立,男,35岁,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诉被告李国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帅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帅撤回起诉。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