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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港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港浩建设有限公司,虞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924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革成路。法定代表人:张海高,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港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亭塘社区石门村。法定代表人:钱飞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虞小忠,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港浩建设有限公司、虞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9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港浩建设有限公司、虞小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执行款266560元及利息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实现债权80000元,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3执216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