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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燕萍与杨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萍,杨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1673号原告:黄燕萍,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杨玉辉,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黄燕萍与被告杨玉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燕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玉辉立即偿还给其借款51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其与杨玉辉是通过微信认识的朋友,自2016年5月31日起杨玉辉多次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共计51800元。其中通过微信红包借款的有:2016年5月31日借款600元、2016年6月2日借款200元、2016年6月3日借款500元、2016年6月10日借款200元、2016年6月11日借款1100元、2016年6月12日借款200元;通过微信转账借款的有:2016年6月14日借款10000元;支付宝转账借款的有:2016年6月14日借款7000元、2016年6月23日借款10000元、2016年6月24日借款12000元、2016年7月13日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杨玉辉曾承诺到2016年7月底要还款52000元。此后,经其多次催讨,杨玉辉拒不还款。杨玉辉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黄燕萍与杨玉辉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31日开始,黄燕萍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杨玉辉转账共计51800,其中通过微信红包的有:2016年5月31日600元、2016年6月2日200元、2016年6月3日500元、2016年6月10日200元、2016年6月11日1100元、2016年6月12日2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有:2016年6月14日10000元;支付宝转账的有:2016年6月14日7000元、2016年6月23日10000元、2016年6月24日12000元、2016年7月13日10000元。杨玉辉发短信答应于2016年7月底要还款52000元给黄燕萍。此后,经黄燕萍多次催讨,杨玉辉拒不还款。因索款无着,黄燕萍于2017年3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黄燕萍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红包、转账和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历史流水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燕萍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杨玉辉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予以否认,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黄燕萍与杨玉辉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黄燕萍已依约将借款51800元交付给杨玉辉,杨玉辉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黄燕萍关于要求杨玉辉偿还借款518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因黄燕萍与杨玉辉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应予以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杨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玉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燕萍借款51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黄燕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计548元,由杨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倩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