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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工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工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丛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975号原告:山东工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689号。法定代表人:董延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书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丛某某。原告山东工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工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