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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机平因与被申请人黄清波、孙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机平,黄清波,孙孝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24号申请人李机平,男,1960年1月9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黄清波,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孙孝菊,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李机平因与被申请人黄清波、孙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清波、孙孝菊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芝芳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芝芳名下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清波、孙孝菊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