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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6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建明与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连跃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明,宋连跃,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6893号原告:许建明,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号***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康,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连跃,男,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号。被告: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侨园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宋连跃,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晔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建明与被告宋连跃、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福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宋连跃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被告汇福公司50万股股份;二、被告宋连跃支付原告回购款1,878,493.10元;三、被告汇福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宋连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宋连跃将其持有的被告汇福公司50万股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150万元,并约定若被告汇福公司未能在协议签订后两年内在新三板挂牌且原告已经实际出资满两个完整年度,则被告宋连跃回购原告股份,被告汇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后,原告向被告汇福公司转账150万元并取得汇福公司股权证书。但汇福公司未按约上市,符合赎回条件。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为被告宋连跃承担股权回赎义务,被告汇福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合同为股权转让合同,故本案应当由被告宋连跃住所地或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亦为被告宋连跃所在地。现由于宋连跃户籍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故本案应当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沈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文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