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486号原告:张某1,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某2,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