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金若华与许优君、金伟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若华,许优君,金伟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1873号原告:金若华,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许优君,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金伟威,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金若华与被告许优君、金伟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若华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PAGE??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