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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代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兴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园通街委托代理人:董慧琴,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代云,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代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代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