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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行赔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福明与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明,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局,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赔初27号原告张福明,男,生于1948年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惠滨一路联惠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76145912B。法定代表人朱章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中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白玉街2号4-1-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0452225X。法定代表人李宗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福明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局、第三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一案,原告张福明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汪小江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