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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伟、李某秀、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伟,李某秀,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李某伟,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李某秀,男,汉族,1949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龙某,女,汉族,1950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龙法横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七村井下六巷10号房屋的第二层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立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137号。经审查,(2013)深龙法横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是确认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七村井下六巷10号房屋的第二层由申请执行人使用,没有给付内容。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燕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