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民政府与刘志远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民政府,刘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东征,任县长职务。被执行人刘志远,女,汉族,1934年12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人民政府与刘志远行政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行审70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法院写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执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祯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