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1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钟海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钟海斌,颜慧丽,林正岳,刘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蔡国宏。被执行人:钟海斌,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颜慧丽,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正岳,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刘剑宇,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浙1081执156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海斌与颜慧丽共有的位于温岭市株松村泽牧公路西侧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刘剑宇所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的房地产,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海斌与颜慧丽共有的位于温岭市株松村泽牧公路西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泽国163236;土地证号:温国用(2001)第G099**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剑宇所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温集用(2014)第126**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郑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一超 关注公众号“”